滥用“笑气”胜似滥用毒品,危害须再次强调
这不是“笑气”首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早在今年6月30日,留美女生“林娜”一封名为《最终我坐着轮椅被推出了首都国际机场》的公开信,让不少人第一次知道了笑气——她在美国过量吸食“笑气”,结果下半身重度肌无力,几近瘫痪。
不过,网络上的记忆可能总是短暂的,对三个男孩的调侃表明不少人忘了,或者还不了解滥用“笑气”的危害,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
部分网友评论截图
“笑气”的化学名称是一氧化二氮(N2O),它最早是作为麻醉剂使用,后来又成为食品工业添加剂——能使奶油直立,易于造型裱花,还能使奶油口感细腻。然而,由于吸入“笑气”能让人产生幻觉和欣快感,吸食者也容易产生心理依赖,因此常常被滥用。
滥用“笑气”的危害很多:会引发高血压、晕厥,恶性贫血等健康问题;长期滥用还导致维生素B12缺乏,给运动性神经通路带来伤害,严重者可致瘫痪(临床上称为脊髓亚急性联合变性);高浓度笑气还可能导致吸食者窒息死亡……英国内政部的统计数据,2006年到2012年期间,英国共发生17例与吸食“笑气”有关的死亡案例。
“笑气”便宜、易得,不算毒品,具备大规模流行的潜质
“笑气”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打开市场,原因主要有三。首先,“笑气”比较便宜。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一家出售“笑气”的卖家告诉南都记者,一盒十只装的笑气大概卖40~45块钱。即使没工作的人也能买得起,比如新闻中的三位男孩。
笑气气瓶
其次,“笑气”比较易得。在媒体关注“笑气”之前,在很多电商平台就可以买到“笑气”,此后虽然一些平台下架了相关产品,但只要在网上“耐心”搜索,依然能找到一些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在一些酒吧、夜店也可以找到卖家,普通人买“笑气”并不难。
更重要的是,“笑气”不算毒品。按照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笑气”既不属于条文中列举的毒品,也不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之中。
在媒体曝光前,不少电商平台公开出售“笑气”
2015年我国颁布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116种物质属于被管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将一批不是药物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也纳入监管,但“笑气”依旧不在其中。据专家介绍,目前对笑气的管制还未被提上日程。这意味着买卖“笑气”是门合法的生意。
“笑气”目前尚未大规模流行,并不难理解:1、我国生产气体麻醉药物的厂家寥寥,加上新型麻醉药物不断出现,“笑气”供给有限;2、新型毒品种类很多,“笑气”需要气球、充气瓶、奶油发泡枪等设备,吸食不方便,也不够时尚。
往气球内充入笑气
然而,相关部门也不能掉以轻心,随着我国对其他毒品打击力度加大,如果“笑气”依旧能合法买卖,它很可能成为吸毒者的替代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笑气”泛滥并非没有可能。
遏制“笑气”和其他毒品的泛滥,需要加快毒品列管速度
说“笑气”可能泛滥,并非危言耸听。总部位于伦敦的独立调查机构“全球毒品调查”2016年度报告显示,在全球50个国家和地区中,“笑气”受欢迎度排名第七,超过半数英国受访者承认曾吸食“笑气”。
为了遏制“笑气”滥用,2016年英国通过《精神刺激物质法案》。法案规定,“笑气”属于“可刺激或抑制人中枢神经系统……影响人精神和情感状态”的刺激物,以消遣刺激为目的的生产、销售、进口、持有等行为均属违法,违者最高可面临7年监禁的处罚。
在音乐节上吸入笑气的年轻人
我国2015年出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决定成立包括公安、食药、卫生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对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进行列管的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
按照规定,专家委员会启动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公安、食药、卫生部门应在6个月内完成列管工作。
《办法》的出台是个不小的进步,但对毒品的论证和列管的速度可以更快些。鉴于“笑气”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形成滥用的局面并被纳入管制,相关部门应以此为依据,快速地把医用“笑气”纳入精麻药品目录;把工业“笑气”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从整体上看, 加快毒品列管速度,也是打击毒品犯罪的客观要求。与“笑气”这类传统毒品相比,新精神活性物质目前是国际禁毒的难点,新精神活性物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
这类新型毒品不具备任何医用价值,且数量增长迅速。国际麻醉品管理局《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到2015年10月,全球共检测发现了60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同比增长55%。在化学技术如此发达、制造毒品信息广为传播的今天,可能耗时长达9个月的列管论证流程(评估最多3个月,落实最多6月),必然滞后于毒品更新的速度,理应加快。
如果实在追不上毒品的更新速度,或可借鉴美国的“严刑峻法”
当然,毒品列管速度追不上毒品的创新速度,并非是中国独有的问题。早在,2013年的《世界毒品报告》这样哀叹,新精神活性物质来势迅猛、不断创新,国际管制制度开始失灵了。
这是因为过去国际通行的毒品管制制度是列举式的,而新型毒品的更新迭代速度太快,且毒品本身就是针对现有管制漏洞的。在这一场“猫鼠游戏”当中,国家管制保持追逐是常态,不太可能走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前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尝试,最主要的是在1985年通过了《类似物管制法案》,并将其增补到《管制物品法案》中,完善了美国的类似物管制制度。
按照《类似物管制法案》,若某种物质与《管制物品法》的附表I和附表II中列出的毒品存在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包括结构相似、功能相似、滥用目的相似),就可能被认定为特定毒品的相似物,生产、买卖该种类似物的人要承担的责任和生产、买卖真货的罪犯相同。
与其他手段先比,类似物管制法案主动扩大了毒品管制范围,而且法案以“事后类推”作为管制方法,可以很好地惩罚“那些怀有逃避法律惩戒意图而故意修饰物质化学结构的无良化学家”。
我国2015年颁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明确了我国管制新型毒品依然是列举式的,这必然产生列管速度慢、列管效率低、缺乏对应罚则等问题,美国的类似物管制制度,虽不完美,但却解决了列举式管制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