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通奸的证据,并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之后,池文却被关禁闭7日,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池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舆论开始关注此案。
过往案例显示,以偷拍方式举报官员的法律风险在持续提升
2013年8月上海发生“法官嫖娼案”,陈雪明、赵明华等5名法官被网络举报后落马,受到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这是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偷拍和骗取视频后发到网上所引发的,但事后倪某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3年中秋节,汪冬根和儿子汪金亮爬上江西省万载县县长陈虹老家对面的房子,拍下了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和照片。拍完视频18天之后,汪冬根和汪金亮被万载县警方带走。检察院没有起诉汪氏父子偷拍县长并网上发帖举报这一行为,而是起诉了他们的另一偷拍事件。
汪冬根当年拍下的送礼视频。来源:南方都市报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汪冬根偷拍万载县卫生局原局长打麻将、要挟报销医保、夸大伤情骗保险公司赔偿和发生交通事故后叫人打人等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汪冬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三罪”少了一罪,刑期减少半年。县长、卫生局长事后均未受偷拍事件影响。
偷拍县长没有被起诉的理由,有人认为是因为汪并没有对县长提出明确诉求,也就是说,汪的行为是监督,结果虽然未被纪检部门认定,但他们的目的是正当的。但其实目的正当也不是挡箭牌。
2014年,浙江永嘉县工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某因在网络被人曝光开房200多次,后被纪委谈话。在被曝光不久后,王某某在福建卧轨自杀。发帖人黄某某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刑拘。而帮他从警方内部获取信息的生意伙伴缪某某,以及民警缪乙(缪某某堂弟)也被刑拘。事后黄某某、缪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缪乙被另案处理。
两人获刑的原因,除了获取个人信息手段的非法外,还包括事情后果的严重——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不过二人均辩解称纪检部门的调查压力才是被害人自杀的主要原因。
刑法第9次修订后,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更高要求。因此,公民监督中的调查取证,明显有了风险。
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反映了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犯罪主体身份不限,信息获取方式不限,最高刑提至7年。趋势就是加大隐私信息保护和打击非法行为的力度。
窃听器
2015年4月,湖南益阳法院系统多人接连陷入被网络举报风波,随后,多名法官被处理。2016年6月,地产商人吴正戈及其妻贺军等人先后被捕。吴正戈后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之一,即雇人跟踪偷拍多名法官。检方指控2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一同被起诉的还有长沙某信息咨询公司职员,实际从事私家侦探工作的张李理、周亮等人。目前本案还没有结果。
池文案中人们首先关心的问题,其实是为什么举报人有事,而被举报且问题属实的人却没事。最新消息是,之前只是被调离的副局长周某某,已经被停职并立案调查。这是一个好的消息。
池文案从情节和后果上都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所以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这个处罚是否成立,其实很难一句话说清楚。
本案想一句话得出结论,很难
有人认为对池文的处罚是不当的,理由主要有这样几个:
1,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制约,涉及公共监督的情形,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进行限缩。简而言之,官员隐私权的保护应受限制,至少不能像保护一般公民那样保护官员的隐私。
2,从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在短短三个月时间,池某即在地下车库拍到周某某偷情视频6次,其中有3次为上班时间。所以事件和公共利益有关,并非完全的个人私事。
3,池文举报的形式是投书纪检部门,并未在社会范围内公开,不存在造成副局长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受损问题。
4,池文的目的,是监督,是正当的。监督拍摄内容是不正当性关系内容,也是正当的。
5,池文的代理律师指出,处罚还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公安机关处罚池文期间,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
支持处罚池文的理由也有:
1,安装GPS跟踪私人车辆,在私人住宅安装偷拍设备,都是用非法手段在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副局长的生活轨迹等内容本身就是非法的。
网络上某款GPS监控设备
2,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的方式,获取“证据”,手段非法。
3,官员也应该分类,只负责具体执行各种政务工作的事务官的隐私保护水平应当和普通人近似。并且官员的私人住宅同样不能被非法侵入,私生活不受非法监听监视。
4,池文的技术跟踪和偷拍手段,与检举的副局长不正当性关系问题之间,不成比例。也就是说,监督事项的重要性不够高,而手段却突破了界限。
5,“警察擅自动用自己掌握的专业能力监视别人应当被处罚,否则这次监视的是领导,下次是情敌,或是生活中的其他对头……”
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话说,“不管结果怎样,偷拍偷录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举报有功,就不追究了,这是不可以的。”
监督举报的悖论
根据新闻,池文取证的初衷是报复副局长,安装GPS跟踪装置获取私人轨迹信息,也都是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可以说社会危害性是存在的。
但是这些行为是否应当被法律豁免呢?
以偷拍的方式对官员进行监督,很难做到有力证据是干净的,很难避免取证过程泥沙俱下的情况。
要获得有力的检举材料,必须进行大量跟踪,把对方的所有信息搜集、筛选。手段和获取信息的当中,肯定会有不合法的,检举人当然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而这些检举人又往往都有共同的抱怨,就是此前他们的举报总是石沉大海。这里有个悖论,没有有力的材料,那么纪检部门多半不会立案,而有力的材料的取得,却往往需要跨过界限。而如果被监督人拥有重权的话,很容易察觉,一旦察觉,会立即报复。
这背后原因,是官员隐私权限制仍然只是理论上的说法,现实中缺少法律依据。而隐私权的保护,这些年随着技术进步,越来越被人们在意和敏感。这就是偷拍官员举报的形式在法律上变得危险的原因。
监督官员的界限在哪里,这需要立法工作和司法实务中,人们富有勇气和责任心的探索。